2026年,我国医疗器械招标采购领域延续了近年来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总体政策取向。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9号,2021年修订)、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、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)以及国家药监局、国家卫健委等部门陆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环节的合规要求呈现出系统化、精细化的特征。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而言,理解并遵循招标采购中的法规要点,既是参与市场活动的基本前提,也是降低运营风险、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重要举措。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,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: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,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,采购人通常会明确要求投标产品须持有有效的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或《医疗器械备案凭证》。2026年,国家药监局持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,但注册/备案的合规红线并未放松。参与招标的企业应确保:
依据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(2022年修订),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;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,应当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。在招标采购实务中,采购人普遍要求投标人提供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。2026年,随着跨区域联合采购和电子招标平台的普及,经营资质的在线核验已成为常态。企业需注意:
合规提示:2026年部分地区已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跨省委托生产与经营联动监管,投标企业应提前确认产品全链条的资质衔接情况,避免因委托生产协议或授权链条不清晰而被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。
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4年公告第64号)及其配套附录要求注册人、备案人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。招标采购中,采购人对投标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趋向严格。2026年,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YY/T 0287(或ISO 13485)标准的认证证书,或提交近期的体系自查报告及监管部门飞行检查记录。相关企业应当确保:
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经注册/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。2026年,国家药监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持续发布新版强制性标准(GB 9706系列等)和推荐性标准。招标采购文件通常明确要求投标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标准,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(型式检测报告或注册检验报告)。企业需重点关注: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及医疗器械领域专项规定,投标人提交的资质文件、技术资料、业绩证明等应当真实、有效。2026年,多地推行电子招投标平台与药监数据库的实时对接,注册证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造假空间被大幅压缩。企业应确保:
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的价格竞争须遵守《价格法》《反垄断法》及国家医保局关于价格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。2026年,国家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对挂网价格、中标价格实施动态监测,对于明显低于成本报价、串通报价、价格欺诈等行为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企业应注意:
在招标采购活动中,投标人往往需要进行产品说明或技术答疑。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及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医疗器械的宣传内容应当与注册/备案信息一致,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或误导性内容。2026年,各地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现场演示材料的审查,企业应确保:
根据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》(2019年公告第72号),2026年第三类医疗器械已全面实施UDI(唯一标识),第二类医疗器械的UDI实施范围也在稳步扩大。招标采购合同通常要求中标企业提供真实、可追溯的UDI信息,并实现与医疗机构采购、使用、结算系统的对接。企业需落实:
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,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、保养、更换、退货等责任。2026年,招标文件普遍将售后服务方案、响应时间、培训计划列为评分或否决项。中标企业应:
依据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(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),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体系,主动收集、分析、评价并上报不良事件。在招标采购履约期内,若产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,中标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(严重不良事件7日内,死亡事件24小时内)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,并同步通知采购方。2026年,监管部门已将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与企业信用等级、招标资格挂钩,企业对此应给予充分重视。
现阶段,我国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合规呈现以下发展态势:
在此背景下,建议医疗器械产业链相关主体:一是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追踪机制,及时掌握注册、经营、招标、UDI、不良事件等领域的政策更新;二是完善内部合规审计制度,定期对产品资质、体系运行、投标文件、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自查;三是积极参与行业培训与交流,提升团队的法规理解与执行能力。
说明:本文所引用的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9号)、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、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)、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4年公告第64号)、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》(2019年公告第72号)、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。文中所述合规要点基于2026年现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及行业实践,具体适用可能因地区、产品类别及采购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
免责声明:本文仅供科普参考,不构成法律或监管建议。具体办理要求请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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